讀者問:我和男友分手半年後,對方最近突然想要破鏡重圓,這陣子還常打公司、住家等室內電話和行動電話給我,每天至少10幾通,雖然我常拒接他的電話並換過手機門號,但他都有本事查出我的新門號,不知有無法律規定可解決這種騷擾?



律師陳清茂答:就刑事責任而言,除非讀者能證明在接到這樣的騷擾電話時,除厭煩外,還感受到心生畏怖或恐懼,對方的行為才會因此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,意即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



除恐嚇罪外,讀者若因常接到騷擾電話,導致影響日常生活作息,例如造成精神耗弱,則可進一步到醫療院所就診,再憑自行蒐證的騷擾電話內容,向司法機關提出刑法傷害罪告訴,另可同時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,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及在精神或工作上的損害。



建議讀者可先蒐證騷擾電話,再向電信公司調閱通聯紀錄及就醫紀錄提告。



(信威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清茂回答/記者林俊宏整理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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